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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龙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竹科技”或“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龙竹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龙竹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龙竹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竹科技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竹科技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5年10 月15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10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5年10 月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2025年11月21 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完成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102.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2026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结果公告》,公司完成向3名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日为2026年5 月12日。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6年10 月13 日至2026年10月22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向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公告》等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10 月15 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授予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10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年10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2026年10 月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确定在预留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 3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5.98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价格及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10 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6.18元/股调整为 5.98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45,828,119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7,953,025股减去回购的股份2,124,906股),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874,217.85元,并于2025 年12月3日完成权益分派。

公司于 2026年 9月 1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44,030,119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8,155,025股减去回购的股份4,124,906股),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01,505.95元,并于2026年9 月18 日完成权益分派。

2、调整情况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股权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即由 6.18 元/股调整为 5.9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负面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人:机经办律师: 叶纬1叶沛瑶

经办律师: 胡喜乳 胡嘉敏

2026年10月23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 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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