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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广厦环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12月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63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3.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5,175.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989.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185.18 万元。截至 2023 年11 月 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7 号)。

2023年12 月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通过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276.25 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5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35,175.0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40,451.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3,339.51万元(其中自有账户垫付发行费用13.0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111.74 万元。截至2024年1月4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并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并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专户时按照乙方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乙方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专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宇威、李世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材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盛街支行0200262119200059525高效节能换热器项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110906097310868管理中心及数字化建设项目
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642335541研发中心项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地支行650006500补充流动性资金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659804049研发中心项目

注: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具的银行帐号为 659804049 的账户为本次新增募集资金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

五、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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