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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冈精密:关于公司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日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6] 56 号),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基本情况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6年6月11日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污水站深度处理单元(膜处理、蒸发器等)停用,MBR 工序无法正常运行,且在 MBR 池后道清水池处架设塑料管道,使用隔膜泵将生产废水通过该超越管打至 1 楼车间厕所排放,最终经化粪池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6 年6月23 日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生产经营中油漆年使用量超过 10吨,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三十一、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属于“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应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同时,生产工艺中含有皮膜(钝化)工序,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二十九、通用设备制造业,通用零部件制造 348”,涉及“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属于“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有钝化工序的”,应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公司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仅进行了排污登记,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问题,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6 年9月22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2026]6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 号)等,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叁仟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陆仟元,合计金额壹佰贰拾贰万玖仟元。

上述行为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将进行索赔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按法定程序积极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陈述申辩举证。

2026 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6]56 号),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公司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鉴于我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同时承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均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 8%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柒万贰仟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陆万肆仟元,决定如下: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壹仟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伍拾伍万贰仟元,合计金额壹佰零玖万叁仟元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件未造成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活动受到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全力配合做好罚款缴纳工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环保

意识,建立常态化环保管控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6]56 号)》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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