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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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026 年10 月19 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高木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05 人,所持股份总数99,471,804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21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04 人,所持股份总数 3,650,4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65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总数95,821,57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9.4568%。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02 人,所持股份总数 3,650,22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649%。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54,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 13,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0%;弃权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3,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321%;反对1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802%;弃权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77%。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4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7%;反对 19,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1%;弃权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7,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650%;反对1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473%;弃权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77%。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34,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6%;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44%;弃权 12,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3,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815%;反对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57%;弃权1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2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赖继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钟 婷
经办律师:
刘畅然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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