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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威:未来三年(2027年-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的制定既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一并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超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现存在未严格执行、未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问题的,应当督促董事会及时改正。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公司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的便利,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上述情况并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股东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充分披露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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