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鹄模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瑞鹄模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123 号《关于同意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86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68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5,309,368.92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690,631.0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9月23 日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6]241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调整了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金额 |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 1 | 中高档乘用车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智能制造升级扩产项目 | 瑞鹄模具 | 18,561.45 | 13,561.45 | 13,030.51 |
| 2 | 大型精密覆盖件模具关键材料智能增材制造项目(一期) | 芜湖瑞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6,664.82 | 26,664.82 | 26,664.82 |
| 3 | 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与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芜湖瑞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18,325.94 | 15,300.00 | 15,3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瑞鹄模具 | 13,073.73 | 13,073.73 | 13,073.73 |
| 合计 | 76,625.94 | 68,600.00 | 68,069.06 |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存在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
2、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在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员工报销、差旅费、电费及相关税费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前述费用等应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直接办理或指定账户统一划转,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3、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的支出如涉及从境外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一般以外币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通过付汇业务付出相应款项,且该类采购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关税等支出,目前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无法进行外币的付汇业务,税金的支出亦需由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统一支付。
综上所述,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确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款项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逐笔统计以上述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有资金支付的,在自有资金完成支付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开立的信用证,在信用证到期兑付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公司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定期报送保荐代表人。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瑞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芜湖瑞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于2026年10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
公司于2026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瑞鹄新材料、孙公司瑞鲸智能装备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栋一
卢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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