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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且有一定的法律、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凭证、账表、资金、财产、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进行检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如在审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映。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实施后,应当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八条 编制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修改与审定内部审计报告,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定稿,并报送至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内控缺陷、涉嫌舞弊或资金占用等情况,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的建议;涉嫌违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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