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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执行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还有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部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内幕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保密协议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名称/姓名(包括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亲属关系,知悉内幕信息地点、方式,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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