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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公司”)委托, 指派夏青律师、茹秋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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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欧普照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欧普照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欧普照明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及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意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等。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欧普照明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委员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欧普照明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期限、条件满足情况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普照明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及公司的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0月8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10月7日届满。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其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普照明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及公司的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9月17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9月16日届满。

(三)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1.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20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20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以及欧普照明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普照明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欧普照明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普照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2025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2023-2024年)的平均值。前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205号《审计报告》及董事会的确认,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20亿元,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2023-2024年)的平均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和 “E” 五个等级, 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A(优秀)100%
B(良好)100%
C(合格)80%
D(待提升)0%
E(不合格)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 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 times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考核结果的确认及欧普照明的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25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为“A”或“B”,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可解除限售股数为547,380股;121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为“C”,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可解除限售股数为616,392股。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4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163,772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考核结果的确认及欧普照明的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6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为“A”或“B”,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可解除限售股数为248,700股;14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为“C”,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80%,可解除限售股数为70,800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19,500股。

根据欧普照明于2026年7月8日披露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激励对象考核当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同时属于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对象,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并去重后共27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83,272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应条件均已满足。

三.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激励对象自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6,988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自公司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7,14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于部分离职人员同时属于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对象,合并去重后实际离职人数为16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76 元/股,回购数量为 156,988 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86 元/股,回购数量为 217,140 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 374,128 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其他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须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应条件均已满足;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须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图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图3

事务所负责人

陈臻律师

经办律师

夏青律师

茹秋乐 律师 茶秋乐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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