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差额款项 39,700.8 元、借款本金 160,092,354.25 元及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房地产”)关于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1年3 月26 日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此后,正和房地产未能按照《抵债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置地公司履行交付抵债资产的义务。且经过置地公司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截至置地公司起诉之日,正和房地产仍未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向置地公司交付抵债资产等相关事项,导致《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置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抵债协议》,并根据《抵债协议》第七条第1 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置地公司支付本金 161,160,584.31 元、利息 3,657,689.40 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 年6 月12 日为52,549,094.52 元)。因正和房地产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 30 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3 年6月12 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3 年6 月20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3)。2023 年7月 13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3 年8月11日上午9 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52)。2024 年1 月10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1481 民初 2786 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2)。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5)。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 14 民终 717 号),因正和房地产提起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7)。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陈清平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于近期收到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 1481 执839 号,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481 民初2786 号判决文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4 民终717 号裁定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40)。
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陈清平合同纠纷一案,置地公司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汇入的执行款19,138,318.00 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6-076)。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6 年10 月19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陈清平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 1481 民初 2786 号、(2024)粤 14 民终 717号】,置地公司于2026 年10 月19 日上午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26 年10 月10 日印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1481 执83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将被执行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宁市兴福路西侧、锦绣大道北侧弘和帝璟小区内的1栋2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386 号)、2栋2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383 号)、2 栋2208(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466 号)、6栋12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851 号)、6栋 20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2 号)、6栋23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845 号)、6栋18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738 号)、6栋22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56 号)、6 栋 2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40号)、6 栋18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770 号)、6栋2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771 号)、6 栋13A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65 号)、6 栋 1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737 号)、6栋16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743 号)、7栋18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866 号)、7 栋 21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4号)、7 栋22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768 号)、7栋23A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887 号)、7 栋2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5 号)、8 栋 2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842 号)、7栋1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970 号)、7栋19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3 号)、1 栋 13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311号)、2 栋1606(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426 号)、3栋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884 号)、2 栋01、02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494 号)、2 栋03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24 号)、2 栋 04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366 号)、2 栋07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
(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461 号)、2栋08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455 号)、2栋10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464 号)、1栋17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92 号)共计 32 处不动产作价 32,689,539.44 元,扣除根据法律规定过户时应由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税费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抵偿(2023)粤1481 民初2786 号判决文书、(2024)粤14 民终717 号裁定文书确定的债务。上述32 处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 待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58466503XB)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转移产权后,按实际所产生的税费数额对本案案款进行结算。
(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58466503XB)可持本裁定书到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 解除兴宁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查封。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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