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月报
第130期 2026年10月19日
西部黄金证券投资部
月度报告
导读
一、2026年9月西部黄金大事记
二、2026年9月西部黄金股票市场情况
三、证券业务知识
一、2026年9月西部黄金大事记
(一)2026年9月15日,召开西部黄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二)2026年9月29日,召开西部黄金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三)本月共编制并发布14项临时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54】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复产的公告
【2026-055】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2026-056】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7】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58】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6-059】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2026-060】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2026-061】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62】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6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6-064】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065】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与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合并的进展公告
【2026-066】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美盛临时停产的公告
二、2026年9月西部黄金股票市场情况
9月1日开盘价29.54元,截止9月30日以24.56元收盘,共计21个交易日,最高价30.93元,最低价23.61元,涨跌幅-17.89%,振幅24.47%,成交股数371.39万手,成交金额105.65亿元,大盘对比-3.62%,行业对比-17.24%。
(一)西部黄金股价和成交量简析
(二)西部黄金同行业可比公司股价涨跌幅对比
三、证券业务知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摘选
5.2.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5.2.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2.3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5.2.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5.2.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2.6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5.2.7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8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9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5.2.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5.2.11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5.2.12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5.2.1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14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编审丨贾晓春 孙国治 鲁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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