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2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崧达路800号702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诗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309,962,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16,297,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2人,代表股份 193,664,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6人,代表股份 2,8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3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2,72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4%。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721,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4%;反对15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 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29%;反对 15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05%;弃权 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6%。
提案 2.00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770,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15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弃权 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11%;反对 15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70%;弃权 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吴培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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