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海能达: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6-1116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10月16 日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0 月 16 日下午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97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735,645,82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508%;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97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22,744,94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50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10 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21,933,48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4.1981%。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8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13,712,34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52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0,215,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8%;反对 5,12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2%;弃权 3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1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54%;反对 5,12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486%;弃权 3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0,263,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4%;反对5,089,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8%;弃权 2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62,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69%;反对 5,08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49%;弃权2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9,688,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02%;反对5,666,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2%;

弃权2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787,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075%;反对 5,666,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122%;弃权2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梁冰冰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