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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林健、海南塔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零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维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微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项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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