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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

Add: 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Tel :0351-7537561(Fax)Http://www.zhllawfirm.comE-mail:zhong_lv@163.com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于2026年10月16日14:30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10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9日。

公司于2026年10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10月16日14:3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号六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军先生。董事长韩长安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8人,代表股份41,702,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 2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0%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41,702,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 28%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5人,代表股份5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 55%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6年10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41,69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7 36%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3%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 95%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22 79%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 26%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 艳 红

经办律师:贾 凝 毅 经办律师:李 雨 杉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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