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A座57/58/59层 邮编:51800057/58/59/F, T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5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China电话/Tel :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86 755 3320 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6 年10 月16 日下午15 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 20 号美信湾区总部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1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423,04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9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3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471,84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6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1 人,代表股份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公司董事长张定珍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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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继红
肖月江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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