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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0月16 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田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 9,369,221,258 股(其中内资股为 7,957,681,258 股,外资股为 1,411,540,00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2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04,776,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5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2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090,57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3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14,197,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2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71,062,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2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714,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36%。

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201,449,12499.94%2,704,6170.05%622,9220.01%通过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5,201,526,42499.94%2,719,7170.05%530,5220.01%通过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087,252,06197.74%2,704,6170.05%622,9220.01%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5,087,329,36197.74%2,719,7170.05%530,5220.01%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14,197,0632.19%00.00%00.00%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114,197,0632.19%00.00%00.00%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6 年8月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6 年9 月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和王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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