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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欧普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9 月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54)。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958号天地科技广场 1号楼 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振主持。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10月 14日 15:00 至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10 月 12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089.4123万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5.1240万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144.5363 万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43%。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亦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144.5363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图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引了分了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亲容儿

栾容儿

杜婉铮

2026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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