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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公司已于2026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股东会延期并说明原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在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 6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8,046,35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05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7,405,957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31%; 反对 6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098%; 弃权 38,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1%。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李翠峰

李攀峰 经办律师:张玲平

2026年10月16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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