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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鑫: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文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以下合称“各方”)于2023 年10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到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稳定,各方已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文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原于2023年10 月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于2026 年10月15 日到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稳定,各方已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5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葛文越、邵蔚、申雅维、杨旗、刘峰、杨昊鹏曾于2015 年7月22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申雅维退出,其余各方于 2023 年 10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于2026 年 10 月15 日到期;现为维护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稳定,各方已于近日签署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32 年10 月15 日止。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葛文越

乙方 1:邵蔚

乙方 2:刘峰

乙方 3:杨旗

乙方 4:杨昊鹏。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 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合并称为“乙方”。)

鉴于:1、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上海凯鑫分离技术有限公司20.13%的股权,乙方合计持有公司17.88%的股权(其中,乙方 1、乙方2、乙方3分别持有公司 4.75%的股权;乙方 4持有公司3.63%的股权);

1、本补充协议旨在对原协议的有效期进行延长,除原协议第11 条约定的有 效期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各方于2023 年10 月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于2026 年10 月15 日到期。

3、为保持公司的持续发展、持续盈利和公司股权结构、主要管理层的稳定,以及公司主营业务稳定运营的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在 2023 年10 月15 日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延长一致行动的期限,以资信守。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下述事项具体约定如下:

1、本补充协议旨在对原协议的有效期进行延长,除原协议第11 条约定的有效期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11 条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自动延续6年,至 2032 年 10 月 15 日止。

3、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间,各方继续就原协议约定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退出条件沿用原协议之既有条款,各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豁免。

4、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协议执行。

6、本补充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一份,公司归档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重要说明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本次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签署《补充协议》,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后,上述5 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各方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和经营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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