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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涛、成国俊、宋卓:

经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及孳息于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金额合计 174,433,269.42 元。你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该债务,构成重大债务违约,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6 年4月30 日《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笔借款的偿还安排,2026 年5月 15 日披露《关于拟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宽限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涛、总经理成国俊、董事会秘书宋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涉问题,将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全体董事高管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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