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的 9:15-9:25 ,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3栋1701会议室。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林坤煌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0人,代表股份199,67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164,750,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404 人,代表股份34,926,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7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18 人,代表股份 35,104,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 人,代表股份178,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404 人,代表股份34,926,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7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至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未以股东身份出席会议,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96,540,231 | 98.4293% | 3,083,034 | 1.5440% | 53,376 | 0.0267%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1,968,510 | 91.0656% | 3,083,034 | 8.7823% | 53,376 | 0.152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96,543,951 | 98.4311% | 3,079,214 | 1.5421% | 53,476 | 0.0268%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1,972,230 | 91.0762% | 3,079,214 | 8.7715% | 53,476 | 0.1523%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96,658,951 | 98.4887% | 2,961,314 | 1.4831% | 56,376 | 0.0282%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2,087,230 | 91.4038% | 2,961,314 | 8.4356% | 56,376 | 0.1606% |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万威世、赖凌云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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