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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组织券商”)受委托担任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龙化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指引第16号》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6年10月9日出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180,496,5009.82%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18,373,000股,最终实际转让股数为18,373,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出让方所持股份的比例转让股份来源
1Pharmaron HoldingsLimited18,373,0001.00%10.18%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康龙化成首发前股东,根据《指引第16号》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华泰联合证券向投资者发送《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10月9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康龙化成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符合《指引第16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18,373,000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若发送了多份认购报价表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份有效报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18,373,000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18,373,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18,373,000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8,373,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8,373,000股,组织券商将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前款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18,373,000股。

3、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出让方和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226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51家、证券公司38家、保险机构19家、合格境外投资者14家、私募基金102家、期货公司2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

(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 textcircled 1 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textcircled 2 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textcircled 3 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textcircled 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3)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10月12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有效《认购报价表》共51份,前述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38.89元/股,转让股份数量18,373,000股,交易金额714,525,970.00元。

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最终确定为13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序受让方名称受让股数(股)获配金额(元)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锁定期(月)
1UBS AG6,050,000235,284,500.000.33%6
片序受让方名称受让股数(股)获配金额(元)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锁定期(月)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100,000159,449,000.000.22%6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90,00096,836,100.000.14%6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440,00056,001,600.000.08%6
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80,00042,001,200.000.06%6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0,00033,056,500.000.05%6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0029,167,500.000.04%6
8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750,00029,167,500.000.04%6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009,722,500.000.01%6
10J.P. Morgan Securities plc220,0008,555,800.000.01%6
11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0,0005,833,500.000.01%6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3,0005,561,270.000.01%6
13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03,889,000.000.01%6
总计18,373,000714,525,970.001.00%-

注:因四舍五入,“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加总可能存在尾差。

(四)缴款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华泰联合证券向本次获配的13名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华泰联合证券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6年10月9日,康龙化成及出让方公告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6年10月12日,康龙化成公告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康龙化成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文件。2026年10月9日,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九条的规定:“(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指引第16号》第五条“(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规定。

受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述受让方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均已提供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及华泰联合证券,或者与出让方及华泰联合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4)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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