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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及主持人:现场会议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 号1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周子钦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7 名,代表公司股份 730,907,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破产债权处置而取得的公司股份数,下同)的 35.06 64%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687,156,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 74% 。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43,750,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 90%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03 名,代表股份 43,750,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 90% 。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非索积投票议案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729,097,96299.7525%1,761,1000.2409%48,2000.0066%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1, 941,17395.8645%1,761,1004.0253%48,2000.1102%00
2.00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729,100,46299.7528%1,761,1000.2409%45,7000.0063%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1,943,67395.8702%1,761,1004.0253%45,7000.1045%00

累积投票议案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
3.0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汪开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726,976,93099.462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9,820,14191.0165%
3.02选举李世良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727,038,05099.4706%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9,881,26191.1562%
4.0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
4.01选举侯卓成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727,066,15699.4745%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9,909,36791. 2204%
4.02选举武龙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726,973,53599.461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9,816,74691.0087%
4.03选举刘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726,977,26199.462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9,820,47291.0172%

注:1、相关百分比均保留4位小数,若各分项比例之和与 10 0% 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其中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楠、肖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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