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0 月15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15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吴淞路8号公司12 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6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73,813,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2 1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1,62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8 53%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82,191,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3 61%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6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65,49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 15%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9、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73,709,598 | 99.9903% | 51,430 | 0.0048% | 52,720 | 0.0049%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65,387,375 | 99.9776% | 51,430 | 0.0110% | 52,720 | 0.0113% | |||
| 2.00 |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46,968,566 | 97.5000% | 24,811,628 | 2.3106% | 2,033,554 | 0.1894% | 通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38,646,343 | 94.2329% | 24,811,628 | 5.3302% | 2,033,554 | 0.4369% | 过 | ||
| 3.00 | 《关于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和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72,431,254 | 99.8713% | 1,300,474 | 0.1211% | 82,020 | 0.007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64,109,031 | 99.7030% | 1,300,474 | 0.2794% | 82,020 | 0.0176% | |||
提案1.00、3.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2.00 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陈慧宇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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