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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海润天睿关于东方嘉盛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 年9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15 日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5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 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1,736,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 45.4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8,51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44.6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2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8541%。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80,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 股的0.89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5,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0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2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854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线上参会的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80,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18%;反对180,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9%;弃权 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0,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8995%;反对 180,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433%;弃权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71%。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68,215,578)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8,215,578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已回避表决),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颜克兵

经办律师:

胡 彬

李志伟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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