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15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5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 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卫平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1,736,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45.4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8,51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44.6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2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854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80,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0.89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5,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0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2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0.854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280,429 | 93.1818% | 180,632 | 5.1309% | 59,400 | 1.6873% | 168,215,578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140,485 | 92.8995% | 180,632 | 5.3433% | 59,400 | 1.7571% | 0 |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关联股东孙卫平女士(168,215,578 股)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胡彬、李志伟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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