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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20层邮编:10002515 & 20/F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No. 81 Jianguo RoadChaoyang District.Bejjing 100025 China电话/T.(86 10) 6584 6688传真/E(86 10) 6584 6666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环贸广场办公楼一期35层&36层邮编: 20003135 & 36/FShanghai One ICCNo, 999 Middle Huai HaRoad, Xuhui District.Shanghai 200031, China电话/T (86.21) 2310.8288传真/E (8621) 2310.8299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 华润置地大厦B座27层 邮编:518052 27/F Tower B. China Resources Lanc Building, No, 9668 Shennan Avenu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T (86.755)8388.5988 传真/E.(86 755)8388 5987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天府国际金融中心11号楼36层&37层 邮编:610041 36 & 37/F Building 11.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966 Tianfu Avenue North Section,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86 28) 8605 9898 传真/F.(86 28)8313 5533

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369号 苏州华贸中心写字楼1幢16层 邮编:215008 16/F 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 Suzhou. No, 369 Guangji South Road, Gusu District, Suzhou 215008 China 电话/T (86.512) 8218.8868 传真/F.(86 512) 8218 8808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 10180 号

致: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89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祥娃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88,173,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5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54 名,代表股份 909,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59 名,合计代表股份 89,083,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81%。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917,5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2%;反对 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弃权 7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6,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2%;反对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4%;弃权7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该事项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琤

辛 爽

林颖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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