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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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6 年10 月15 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 栋A座20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03 人,所持股份总数61,395,9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35.507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9 人,所持股份总数11,494,5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478%,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总数49,901,5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860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7 人,所持股份总数 11,494,3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477%。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1,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1%;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9%;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2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069%;反对 76,05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16%;弃权3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15%。
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1,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39%;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9%;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061%;反对7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16%;弃权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23%。
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0,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18%;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9%;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47%;反对7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16%;弃权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436%。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赖继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 强
经办律师:
刘畅然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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