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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 年9 月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9月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10 月12 日。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周晓莉女士主持。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0 月 15 日15 点30 分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 号)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周晓莉女士主持。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59,19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574%。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0,499,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13%。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方盛制药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05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55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琳凯

经办律师:

梁 爽

经办律师:

廖青云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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