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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26)第62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5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宁特钢委托,指派韩伟宁律师及任萱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股东会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所律师经网络核查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9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15日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2026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的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6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对本次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期限内召集主持的临时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经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2026年10月15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时,在西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如期召开,并已按照会议《会议通知》进行了股东登记,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雪原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照董事会2026年9月30日《会议通知》及2026年10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股东会会议资料中披露的会议议程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记载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部A股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77名,合计代表股份数2,070,870,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3.618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名,合计代表股份数1,008,296,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975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74名,合计代表股份数1,062,573,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6431%。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现场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召集人资格

经网络及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由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不存在对公告载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和总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 2,069,002,7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098%;反对股份数 1,46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的 0.0707%;弃权股份数 40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8,785,8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98.1444%;反对股份数 1,46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1.4565%;弃权股份数 40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3991%。

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该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 1,093,829,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99.8269%;反对股份数 1,52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的 0.1391%;弃权股份数 37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的 0.0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8,757,2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98.1160%;反对股份数 1,52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1.5152%;弃权股份数 37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36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图1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魏伟宁

见证律师:任萱 任萱

韩伟宁 韩伟宁

二〇二六年十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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