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号 黄龙万科中心 A座16楼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89
junhehz@junhe.com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及其所述事实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年 9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6 年10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5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 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 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人,代表公司120,370,609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8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76 人,代表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21,550,27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0 人,代表公司141,920,886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2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79 人,代表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 21,576,37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包括授权他人出席)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0,123,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7%;反对1,643,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581%;弃权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79,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09%;反对 1,643,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72%;弃权 1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9%。
2. 《关于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子议案,由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逐项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 发行债券的种类
同意 140,117,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91%;反对1,740,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63%;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72,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403%;反对 1,740,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3%;弃权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4%。
2.02 发行规模
同意 140,123,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9%;反对1,733,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16%;弃权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79,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18%;反对 1,73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3%;弃权6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 140,107,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0%;反对1,739,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59%;弃权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2,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40%;反对 1,739,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5%;弃权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5%。
2.04 债券期限
同意 140,102,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91%;反对1,733,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13%;弃权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58,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745%;反对 1,733,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4%;弃权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
2.0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 140,100,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4%;反对1,738,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53%;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56,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638%;反对 1,738,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4%;弃权8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8%。
2.0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 140,107,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1%;反对1,738,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50%;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2,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44%;反对 1,738,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5%;弃权7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2.07 担保措施
同意 140,079,5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26%;反对1,766,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445%;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35,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60%;反对 1,766,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9%;弃权7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2.08 换股期限
同意 140,107,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0%;反对1,738,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51%;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2,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40%;反对 1,738,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80%;弃权7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2.09换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同意 140,106,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18%;反对1,738,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53%;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2,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26%;反对 1,738,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4%;弃权7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2.10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140,110,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43%;反对1,722,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139%;弃权 8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5,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092%;反对 1,72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3%;弃权8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5%。
2.11 其他条款
同意 140,105,3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08%;反对1,74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68%;弃权 7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0,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56%;反对 1,741,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96%;弃权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8%。
2.12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同意 140,108,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7%;反对1,738,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49%;弃权 7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63,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86%;反对 1,738,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6%;弃权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8%。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0,116,5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86%;反对1,733,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15%;弃权 7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7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375%;反对 1,73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8%;弃权7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7%。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981,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6%;反对1,876,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220%;弃权 63,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637,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123%;反对 1,876,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7%;弃权63,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陈旭楠
经办律师:庄丹丽
经办律师:张 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