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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CHENGDU)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95

Floor 9, Building 26, Boundary-Free Land Center, 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 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14:00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3名,代表股份187,218,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4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172,328,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18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9名,代表股份14,890,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68% 。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030,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反对 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32,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35%;反对 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72%;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848,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4%;反对 1,362,0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5%;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图1

负责人:

宋玲玲

经办律师:

莫小驰

经办律师:张力文

张力文

2026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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