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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作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知香”、“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就味知香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其中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议案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决定2026 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 2.8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如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 138,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380,052 股,本次拟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数为 136,619,948 股,按照每 10 股派送现 金红 利人 民 币 2.80 元( 含税 ), 本 次拟 进行现 金分 红金 额 为38,253,585.44 元。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司股票于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 年 9月10 日)的收盘价格人民币 21.85 元/股为计算依据,按照以下公式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 A 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A 股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据此,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85-0.28)÷(1+0)=人民币21.57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 ( 13 6,61 9,94 8 times 0.28 ) div 13 8,00 0,00 0 approx 人民币0.2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85-0.28+0×0)÷(1+0)≈人民币 21.57 元/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四、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left| 2 1 . 5 7 \mathrm { -2 1 . 5 7 } \right| \div 2 1 . 5 7 \mathrm { = } 0 \% < 1 ^ { \circ }$ %

综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本次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丽清

薛波

周丽涛

薛波

图1

国泰海通证券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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