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司法变卖竞价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瑞庆先生持有的公司900,000股股份,已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变卖。上述变卖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93%,占公司总股本的0.76%,占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股份总数的1.92%。
2、若本次司法变卖的股份最终全部完成过户,王瑞庆先生持股将减少至2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19.27%减少至18.51%,王瑞庆先生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将减少至45,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39.48%减少至38.72%,王瑞庆先生及李雯女士、李轩女士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司法变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变卖事项最终成交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涉及缴纳余款、法院执行、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日10时起(延时的除外),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变卖公司股东王瑞庆先生持有的900,000股公司股份。现将本次司法变卖的竞价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变卖的竞价结果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竞价结果确认书》,王瑞庆先生持有的900,000股公司股份竞价结果如下:
1、用户姓名王梓旭通过竞买号R1948于2026/10/11 12:19:47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王瑞庆持有的天力锂能500,00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8,316,000(捌佰叁拾壹万陆仟元)。
2、用户姓名王梓旭通过竞买号Z8650于2026/10/11 12:19:48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王瑞庆持有的天力锂能400,000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6,652,800(陆佰陆拾伍万贰仟捌佰元)。
上述两个标的合计成交90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14,968,800元(壹仟肆佰玖拾陆万捌仟捌佰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本次司法变卖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如上述司法变卖股份最终全部过户完成,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雯女士、李轩女士本次司法变卖前后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卖前 | 本次变卖后 | ||
| 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王瑞庆 | 22,880,000 | 19.27% | 21,980,000 | 18.51% |
| 李雯 | 12,000,000 | 10.11% | 12,000,000 | 10.11% |
| 李轩 | 12,000,000 | 10.11% | 12,000,000 | 10.11% |
| 合计 | 46,880,000 | 39.48% | 45,980,000 | 38.72% |
注:各列数字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本次司法变卖的股份最终全部完成过户,王瑞庆先生持股将减少至2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19.27%减少至18.51%,王瑞庆先生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王瑞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将减少至45,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39.48%减少至38.72%,王瑞庆先生及李雯女士、李轩女士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司法变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王瑞庆先生本次被变卖的股份附有股份限售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在继续履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0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规定,本次司法变卖的竞买人应遵守王瑞庆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
4、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变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5、本次变卖事项最终成交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涉及缴纳余款、法院执行、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竞价结果确认书》。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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