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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14 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玉杰先生因公务安排,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许立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14 号建达大厦 1804 会议室;

8、会议出席情况

为截止2026 年10 月8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75,9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1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147,3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89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6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83,6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131%。

本次会议由董事许立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
1.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1.01《关于选举应华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71,284,54796.5401%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5,044,90345.1097%
1.02《关于选举马朝松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0,518,0804,278,43696.1081%38.2563%当选
非累计投票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70,660,50298.5637%2,300,7141.3288%186,2500.1076%4,275,80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8,696,66177.7625%2,300,71420.5722%186,2501.6654%
3.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70,640,70298.5522%2,315,8141.3375%190,9500.1103%4,275,80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8,676,86177.5854%2,315,81420.7072%190,9501.7074%
4.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70,631,55298.5470%2,328,7141.3449%187,2000.1081%4,275,80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8,667,71177.5036%2,328,71420.8225%187,2001.6739%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上述提案1.00 已采用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华江先生及马朝松先生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 届满为止。

2、提案 2.00、3.00、4.00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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