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光科一路8号亿道大厦1栋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张治宇先生因工作事由未能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钟景维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8 名,代表股份80,898,53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35%。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80,182,13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5 名,代表股份716,4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80 名,代表股份1,296,619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名,代表股份580,219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 名,代表股份716,4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腾洲律师和王茂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0,814,826 | 99.9698% | 23,800 | 0.0294% | 600 | 0.0007% | 59,305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272,219 | 98.1182% | 23,800 | 1.8355% | 600 | 0.0463% | 0 | |||
| 2.00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0,869,7311,267,819 | 99.9644%97.7788% | 23,70023,700 | 0.0293%1.8278% | 5,1005,100 | 0.0063%0.3933% | 00 | 通过 |
| 3.00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0,398,031 | 99.3813% | 497,000 | 0.6143% | 3,500 | 0.0043%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96,119 | 61.3996% | 497,000 | 38.3305% | 3,500 | 0.2699% | 0 | |||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陈粮、乔敏洋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议案 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合计持有59,305 股。
议案 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腾洲律师和王茂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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