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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科技:关于对子公司增资及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增资及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雅克科技”)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资及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资及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事项概述

江苏雅睿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雅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09.00万元,以面向先进制程及先进封装的金属前驱体材料、半导体光刻胶为核心业务,目前主要处于研发、验证测试阶段,待通过客户验证后,将建设新的生产工厂。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升江苏雅睿的综合实力,完善电子材料业务的战略布局,保持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招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投”)、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投”)、宜兴兴宜国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宜兴国金”)及其他投资人(除公司以外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增资方”,投资者增资方与雅克科技合称为“增资方”)共同以现金方式对江苏雅睿进行增资扩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江苏雅睿拟通过本次增资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109.00万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190,000.00万元,本次增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78,891.00万元。其中,公司拟增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3,891.00万元,投资者增资方拟增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35,0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仍将为江苏雅睿的第一大股东。

为了引入投资者增资方,增强江苏雅睿的资金实力,针对本次增资除雅克科技外投资者增资方增资的部分,公司作为江苏雅睿原股东将放弃优先认缴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具体协议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招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招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9层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雷财华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成立日期:2025年11月21日

8、营业期限:2025年11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9、股权结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10、关联关系:无

11、经查询,招银金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招银金投以自有资金出资,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或财务资助。

(二)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300,000.00万

5、法定代表人:方浩

6、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12年04月01日

8、营业期限:2012年04月01日至无固定期限

9、股权结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10、关联关系:无

11、经查询,中信证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中信证投以自有资金出资,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或财务资助。

(三)宜兴兴宜国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宜兴兴宜国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经营场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1幢801室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50,000.00万

5、执行事务合伙人:宜兴市宜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23年05月16日

8、合伙期限:2023年05月16日至2043年05月15日

9、股权结构:

序号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1宜兴市兴宜金发有限公司89.80
2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6.00
3宜兴科产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
4宜兴市宜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0.20
合计100.00

10、关联关系:无

11、经查询,宜兴国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国金以自有资金出资,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或财务资助。

除上述投资者增资方以外,另有其他投资机构正在推进其内部审批流程,因投资者增资方内部审批决策流程及进度不同,最终投资主体将在其内部审批决策通过后,与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增资额度内协商确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雅睿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宜兴市屺亭街道荆溪北路16号

3、法定代表人:蒋益春

4、注册资本:11,109.00万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合成材料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25年09月18日

8、营业期限:2025年09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9、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587,472,556.70489,968.32
负债总额506,412,601.324,515,298.35
净资产81,059,955.3844,284,388.97
项目2026年1-6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754,162.130
净利润-28,915,930.09-5,715,611.03

10、江苏雅睿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惩戒措施。

11、本次增资前后,江苏雅睿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前本次增资后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出资比例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出资比例
雅克科技111,090,000.00100.00%550,000,000.0028.95%
投资者增资方--1,350,000,000.0071.05%
合计111,090,000.00100.00%1,900,000,000.00100.00%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咨报字[2026]第2612号《估值报告》,以2026年4月30日为估值基准日,以市场法为估值方法,江苏雅睿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874.5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176.00万元,增值额3,301.45万元,增值率37.20%。因为江苏雅睿目前处于研发及客户验证测试阶段,持续发生研发支出,自估值基准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江苏雅睿新增亏损2,784.2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预计至本次交易交割日将持续产生新增亏损。基于前述情况,本次增资按实缴资本进行增资扩股。

本次增资,江苏雅睿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公司及投资者增资方拟增资的价款人民币178,891.00万元将全部计入江苏雅睿的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雅睿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标的公司”)

乙方:投资者增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或“投资人”)

丙方: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原股东”)

1、增资金额、增资价格及持股比例

(1)增资金额

乙方拟向甲方增资不超过人民币壹拾叁亿伍千万元整(小写1,350,000,000元),增资后乙方的实际持股比例按照本协议本条第(2)、(3)项确定。

(2)增资价格

各方确认,本次增资,甲方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1元。乙方向甲方增

资的135,000万元全部计入甲方注册资本。

(3)增资后公司持股比例

增资交割后,甲方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元)持股比例
雅克科技550,000,000.0028.95%
投资者增资方1,350,000,000.0071.05%
合计1,900,000,000.00100.00%

2、增资款项的用途

(1)甲方、丙方同意并承诺:甲方、丙方在甲方向乙方出具股东名册后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乙方缴付的增资款。

(2)甲方、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对甲方的增资款项将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或偿还甲方对丙方的关联借款,丙方收到还款后继续用于偿还其本部金融债务等。

3、利润分配

(1)各方同意,甲方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同股同权享有甲方所有可供分配利润(包括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以下简称“全部可供分配利润”)。自乙方增资后,甲方应至少于每个年度召开股东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及现金股利支付,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标的公司上一年度形成可供分配利润(指某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且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如有)并扣除盈余公积(如有)后的余额),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如标的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时,则不实施利润分配。为免疑义,本条约定不构成标的公司的强制分红义务,若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分红,不构成违约。

(2)各方确认,在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在满足标的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并且保证正常运营和投资资金需求时,经过股东会决议需向乙方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款项支付日。如甲方有可供分配利润,本次增资后的甲方股东会批准上一会计年度甲方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且不晚于批准之日当年9月25日,甲方应当按照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向乙方、丙方完成支付全部利润分配款(完成支付以利润分配款到达乙方、丙方指定银行账户为标志)。丙方、甲方承诺,甲方股东会召开并形成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之日不晚于每年的9月25日。

(4)各方声明,在不符合分配利润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甲方不进行利润分配。在乙方作为甲方股东期间,甲方不计提任意公积金,但经各股东表决同意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甲方公司股东会决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4、投资延续权利

(1)在乙方持股期内,发生协议约定任一投资延续事件,乙方有权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投资延续并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延续权利。

(2)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延续事件相关任一特定情形发生时,丙方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无论丙方是否在上述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知悉任一特定情形发生后,有权选择要求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延续权利”,或选择要求丙方受让全部标的股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如乙方选择要求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延续权利”,则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有权进一步通过选择受让乙方所持全部标的股权以避免乙方享有该等“投资延续权利”。

①如乙方选择要求享有“投资延续权利”但丙方进一步选择受让全部标的股权以避免乙方享有该等权利的,丙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其同意受让标的股权或指定第三方受让标的股权,并在受让通知中写明其选择的受让价格(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择一选择);

②如乙方选择要求丙方受让全部标的股权,则丙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其选择的受让价格(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择一选择)。

(3)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要求享有“投资延续权利”且丙方未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后10个工作日内或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的,乙方可自行寻找第三方受让标的股权,且视为丙方已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与此同时,乙方对标的公司的投资进入投资延续期(投资延续期起始日为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满10个工作日后的首日),丙方及标的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投资延续期起始日起10日内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完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自投资延续期起始日起30日内配合修改及签署协议或标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外部备案或登记等必要程序、手续或工作等)保障乙方享有、行使“投资延续权利”。

(4)甲方及丙方承诺,其应为推动本协议项下安排积极配合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拖延或设置障碍。

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解释。

(2)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有关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各方不愿或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应按照以下第 (1) 项方式解决:

①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②提交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诉讼或仲裁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协议的其他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增资款项的实缴及交割”、“陈述与保证”、 “过渡期安排”、“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不可抗力”、“保密条款”、“反贿赂条款”、“通知和送达”以及“附则”。

(二)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投资者股东(以下简称“投资人”或 “甲方”)

乙方: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股东”或“乙方”)

丙方:江苏雅睿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丙方”)

1、目标股权

(1)本协议项下目标股权,包括增资完成后,基于持有目标股权、公积金转增等原因而获得的派生股权。目标股权因标的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以转让时目标股权的实际情况为准。

(2)乙方已充分知悉并明确理解本协议签订时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公司治理状况等各方面的状态以及目标股权的风险特征,并且完全接受本协议签署之后目标股权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权实际价值下降的风险,标的公司亏损、破产、重整、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解散的风险,或目标股权存在法律瑕疵的风险或因任何原因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的风险)及瑕疵。

2、交割日后的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含当日)起,投资人享有法律规定及《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本次增资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利,标的公司股东会由包括甲方、乙方在内的全部股东组成,股东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

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支持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标的公司对自身经营及投资人股东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事先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作出的决议事项不得损害投资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标的公司应当、且乙方保证将本协议第三条内容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在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加以落实。

(1)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通知以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股东。

(2)董事会

自交割日起(含当日),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标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方有权提名1人作为董事;乙方有权提名4人作为董事;董事长由标的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甲方就提名董事人选完成内部审批后,有权随时向标的公司发出提名通知,乙方及标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甲方提名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召集或配合召集公司股东会,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甲方1提名董事选举工作。甲方有权撤换其提名的董事,撤换董事的通知应自送达标的公司后生效。

每届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的董

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如因董事撤换、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致使董事会席位出现空缺,该董事的原提名方可以提名该董事的继任人选,各方应当促使公司股东会选举该继任人选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完成该董事的任期。各方一致确认,在选举公司董事的股东会上,各方应对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除非违反《公司法》法定任职条件,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股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甲方提名的董事。

3、投资人股东权益保障特别约定

(1)优先认购权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并且,如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经投资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若经投资人同意,标的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新投资者的,则投资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以投资人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优先认购标的公司该等新增注册资本。

下列情况下,投资人不享有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①标的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分拆或股份分红等情况下发行股份;②标的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新增注册资本;③标的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2)反稀释条款

各方同意并明确: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不得以低于投资人本次增资价格增加注册资本,但根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除外。标的公司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后进行任何一轮新的股权融资时,如果新一轮融资的价格低于投资人本次增资价格,投资人有权要求乙方向投资人支付现金或投资人以1元人民币的名义对价(或届时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标的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等向投资人定向转增股本等方式补偿投资人,直至投资人将本次增资价格调整为前述更低融资价格。投资人有权选择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补偿方式,因该等补偿产生的相应成本、税费等由乙方或标的公司承担。

(3)知情权

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公司及乙方承诺并确保标的公司在不违反乙方公平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向投资人提供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4)转股限制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任何股权(或其收益权)直接或间接进行出售、赠予、合并、分立、重组、无偿划转、质押、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置,标的公司、乙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人不进行任何将导致其丧失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份转让,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在投资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收益权进行转让,无需标的公司、乙方同意,且各方在本协议及《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特别地,在因标的公司、乙方原因导致投资人未能按照各方约定实现股权投资退出,或者乙方、标的公司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承诺或保证的情况下,投资人转让其股权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其他方应配合投资人进行该等转让,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公司或原股东同意的,标的公司和乙方应予以同意。乙方在此同意并声明,通过签署本协议,其在此已预先给予投资人法律所规定的转让股权所需的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豁免。乙方在此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此进一步同意,其有义务应投资人要求签署格式与内容令投资人满意的法律文件以豁免或消除投资人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可能受到的任何限制。

就投资人持有的目标股权,投资人有权向其关联方、投资人或其关联方所发起设立的投资工具(包括私募基金、债转股投资计划或其他资管产品等)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无需取得标的公司、乙方同意;投资人进行该等转让的,本协议及《增资协议》等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对应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均由该受让方承继,其他方应配合投资人进行该等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中投赞成票、放弃优先购买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不受限于其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

(5)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生效后,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后,乙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优先购买(或指定投资人关联方优先购买)拟转让股权。但是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实施的股权转让不受本条款之限制,但乙方应提前告知投资人拟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股权额度。

乙方应在其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书面一致前至少20日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注明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优先购买答复期间”)内,投资人未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投资人有权按其届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优先购买乙方拟转让股权。

(6)跟随出售权

本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规定,投资人同意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且该等转让将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根据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购买全部拟转让股权的,乙方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的任何股权时,乙方应在其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书面一致前20日内向投资人发出出售通知,投资人应于收到出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就其是否主张跟随出售权以及拟出售的股权数量书面形式发出跟随出售通知。在投资人发出跟随出售通知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向受让方出售的标的公司股权数量不应超过按如下公式计算的股权数量:“投资人有权出售的股权数量 =(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总额)\*投资人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前述时间内未回复的,视为放弃跟随出售权。如果乙方转让股权导致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投资人有权优先于乙方一次性向受让方出售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如投资人行使跟随出售权,转让方应采取包括相应缩减出售股权数量等任何必要方式确保跟随出售权实现。如果投资人已恰当地行使跟随出售权而受让方拒绝向投资人购买相关股权,则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出售标的公司的任何股权,除非转让方同时以相同的条件条款向投资人购买其原本拟通过跟随出售方式出让给受让方的全部股权。

4、税收和费用

本协议因股权转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用、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等)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收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

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有关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争议,应按照以下第①项方式解决:

①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②提交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诉讼或仲裁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协议的其他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特别约定事项”、“违约责任”、“协议的组成和生效”、“可分割性”、“保密”、“权利的保留”、“反贿赂条款”、“通知”和其他事项。

六、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说明

为了引入投资者增资方,增强江苏雅睿的资金实力,针对本次增资除雅克科技外投资者增资方增资的部分,公司作为江苏雅睿原股东将放弃优先认缴权。

七、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江苏雅睿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可以保证江苏雅睿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提升江苏雅睿的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研发的高强度投入、工厂建设和经营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江苏雅睿的股权不低于28.95%,仍然为江苏雅睿的第一大股东。经公司与投资者增资方协商,江苏雅睿董事会5个席位中,公司委派4名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江苏雅睿的重大经营和财务决策均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公司仍保持对将江苏雅睿的控制权,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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