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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613-13 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煜邦电力”)委托,指派郑云飞律师、任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5 时 00 分,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 号航星科技园航星 1 号楼 6 层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周德勤先生主持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 103,119,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196%。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3人, 代表股份2,988,09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7%。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35 人, 代表股份 100,131,2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99%。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同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由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 1 项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且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图1

负责人:王茜

王丽

经办律师:郑云飞

经办律师: sqrt 3

任珊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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