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联亚药业
股票代码:301569
The Spirit Of Quality
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Novast Laboratories, Limited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广兴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亚药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7)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09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T-3 日),《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5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5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5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5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2025年) |
| 688247.SH | 宣泰医药 | 0.10 | 0.07 | 10.01 | 95.57 | 144.82 | 144.82 |
| 688513.SH | 苑东生物 | 1.61 | 1.18 | 51.25 | 31.85 | 43.50 | 43.50 |
| 600521.SH | 华海药业 | 0.18 | 0.11 | 16.57 | 93.13 | 157.47 | 157.47 |
| 600276.SH | 恒瑞医药 | 1.16 | 1.12 | 45.72 | 39.35 | 40.93 | 40.93 |
| 688166.SH | 博瑞医药 | 0.13 | 0.06 | 36.81 | 294.26 | 614.87 | 614.87 |
|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 | 35.60 | 42.21 | 42.21 | ||||
注 1:数据来源为 WIND,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 注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2025 年扣非前/后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截至日总股本。 注 4:上述平均值已剔除宣泰医药、华海药业、博瑞医药的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7.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7.9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7.09 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5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42.2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7.0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91,597,091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16,847,958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1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贸易关系恶化对于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主要来自于美国,境外销售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97%、61.93%及63.15%。此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亦主要来源于境外,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中国及海外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2025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已分别于2月4日和3月4 日对所有进入美国的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两次加征 10%关税,并于 2025 年 4 月起,陆续增加了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的对等关税。自2025年5月12日日内瓦会谈起,中美贸易关系出现持续缓和,美国最高法院亦已于 2026 年 2 月裁定相关关税违宪,但未来中国与海外的贸易关系仍存在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导致公司出现生产经营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和盈利水平下降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在美国销售,美国仿制药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同规格药品或具有类似药效产品的获准注册并推向市场,均会加剧市场竞争,并对既有药品的价格和市场份额造成冲击。一旦有新的仿制药企以低于现有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公司产品价格水平和行业盈利水平会面临迅速下降风险。此外,公司新产品结合雌激素缓释片作为首仿药具有定价优势,且在市场独占期内的下游市场销售环境较好,其 2025 年度的境外销售毛利率为 94.91%,若未来因该产品下游市场竞争加剧或原研药降价,则公司该产品出口价格存在下行压力,进而导致该产品销售毛利率下滑,则公司会面临业绩增长不及预期及盈利水平下降等风险。
(三)收益分成收入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收入由药品出口收入、药品境内收入、收益分成及独家经销权收入等构成。其中收益分成系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和境外经销商的销售净利润进行结算的分成收入。收益分成收入受经销商下游销售实现情况、终端销售情况、细分市场竞争情况、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运费、保险费等多种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收益分成收入分别为2,103.68万元、2,816.05万元及5,307.46万元,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根据模拟测算,下游市场销售价格如果下降超过20%,发行人可能出现收益分成收入为负的情况。此外,就单个产品而言,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产品之一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受到下游市场竞品影响,主要经销商向其部分下游客户销售该产品的价格降低,导致公司该产品的收益分成金额持续为负。如公司主要产品因终端销售情况不佳、细分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公司经销商下游销售受到不利影响,可能进而影响公司对应收益分成收入,使公司面临收益分成收入为负的风险。
(四)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复杂制剂的生产、研发以及CRO服务。药品研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经历反复试验的过程,以及注册申报审批等阶段,如果研发成果未能通过药品注册获批,则将导致研发失败,进而影响到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具有较高的研发风险。
(五)技术泄密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的产品创新和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公司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的安全直接决定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公司未来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果公司核心技术遭到泄密,将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稳定、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对公司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化,对人才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核心技术人才的流失,从而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 Ingenus 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63%、51.87%及 55.56%,毛利占比分别为 53.11%、47.36%及 53.10%,Ingenus 系公司第一大客户,而且Ingenus 享有公司主要产品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硝苯地平缓释片、结合雌激素缓释片等于美国市场的独家经销权,报告期内公司收益分成及独家经销权收入均来自于Ingenus。此外,发行人与 Ingenus 存在多个产品的合作研发,且发行人后续仍将持续与Ingenus 合作进行产品在海外的销售。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该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如果该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与其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不能及时寻找到可替代的经销商,则公司会面临相关产品无法正常销售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025 年11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上述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5%、9.78%及 10.13%。公司位于综合保税区,报告期内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此外,公司还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税收优惠。
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纳税身份及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将导致公司实际适用的税率提高,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八)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 PRASADRAJU 及 ZHANG SHUQIANG(张书强)通过控制联亚开曼及五家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控制公司 29.4999%的股份。随着公司股票上市和后续再融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可能会被进一步稀释,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若未来出现控制权变动,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796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378号):
“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联亚药业”,证券代码为“301569”。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16,847,958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10 月 15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10月15日
(三)股票简称:联亚药业
(四)股票代码:3015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9,159.7091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373.9563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684.7958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474.9133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875.7142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6.55%。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813.4463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0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Novast Holdings Limited | 17,144.7414 | 19.23% | 2029年10月15日 |
|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622.0544 | 17.52% | 2027年10月15日 | |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捌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848.9285 | 11.05% | 2027年10月15日 | |
| 苏州丹青二期创新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31.9483 | 9.23% | 2027年10月15日 | |
| Magic Sea Healthcare HK Limited | 5,855.7956 | 6.57% | 2027年10月15日 | |
| Ole Luk-Oie Medical HK Limited | 4,115.9657 | 4.62% | 2027年10月15日 | |
|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4,115.9657 | 4.62% | 2027年10月15日 | |
| 嘉兴萱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97.3642 | 3.47% | 2027年10月15日 | |
| 珠海君联嘉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952.9369 | 2.19% | 2027年10月15日 | |
| 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70.1750 | 2.10% | 2029年10月15日 | |
| 南通联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4.6822 | 1.08% | 2029年10月15日 | |
| 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5.9327 | 1.02% | 2029年10月15日 | |
| 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9.5881 | 0.95% | 2029年10月15日 | |
| 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1.6775 | 0.70% | 2029年10月15日 | |
| Highsino Group Limited | 587.9966 | 0.66% | 2027年10月15日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28.5714 | 0.48% | 2027年10月15日 |
| 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47.1428 | 0.50% | 2027年10月15日 | |
| 小计 | 875.7142 | 0.98% |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7,312.7958 | 8.20% | 2026年10月15日 |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813.4463 | 0.91% | 2027年4月15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4,372.0000 | 4.90% | 2026年10月15日 | |
| 小计 | 12,498.2421 | 14.02% | - | |
| 合计 | 89,159.7091 | 100.00% | - | |
注:公司不存在申报前 12 个月取得股份的股东。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选择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2.1.1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60799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年度、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014.79万元及22,781.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8,092.94 万元及 22,299.50 万元,满足前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Novast Laboratories, Limited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75,785.7528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 成立日期 | 2005年1月10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2年3月22日 |
| 公司住所 |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广兴路1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复杂药物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下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下的“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邮政编码 | 226010 |
| 电话号码 | 0513-85986623 |
| 传真 | 0513-85986619 |
| 互联网网址 | www.novast.cn |
| 电子信箱 | investor_relations@novast.cn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秘书 | ZHANG SHUQIANG(张书强) |
| 联系电话 | 0513-85986623 |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 1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通过Novast Holdings Limited、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8,800.5700万股股份 | 8,800.5700 | 11.6124% | 无 |
| 2 | PINNA MARAJ U PRASA DRAJU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通过Novast Holdings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3,780.5546万股股份 | 3,780.5546 | 4.9885% | 无 |
| 3 | 胡成松 | 董事、监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 | 2026年9月至2028年3月 | 无 | 通过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7.0576万股股份 | 57.0576 | 0.0753% | 无 |
| 4 | ZHANG SHUQIA NG(张书强)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通过Novast Holdings Limited、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571.5132万股股份 | 1,571.5132 | 2.0736% | 无 |
| 5 | 周宏斌 | 董事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通过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君联嘉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0.0037万股股份 | 10.0037 | 0.0132% | 无 |
| 6 | 吴玉峰 | 董事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7 | 肖立 | 董事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8 | 王念 | 独立董事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9 | 胡杰 | 独立董事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10 | 平其能 | 独立董事 | 2026年4月至2028年3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11 | 尤启冬 | 独立董事 | 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
| 12 | 龚健 |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 | 2025年12月至2028年3月 | 无 | 通过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1.1141万股股份 | 51.1141 | 0.0674% | 无 |
| 13 | CHEN YISHENG(陈义生) | 监事会主席(取消监事会前在任) | 2025年3月至2025年12月 | 无 | 通过Novast Holdings Limited、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787.1301万股股份 | 787.1301 | 1.0386% | 无 |
注 1: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2:ZHANG GUOHUA(张国华)通过 Novast Holdings Limited、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间接持有公司 6,949.9342 万股、1,421.3552 万股、206.0102 万股、72.5464 万股、81.1882 万股、69.5358 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8,800.5700 万股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前,Novas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联亚开曼”)持有公司22.6226%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 PRASADRAJU 及ZHANG SHUQIANG(张书强)合计持有联亚开曼 70.5180%的股权,并占有联亚开曼董事会的全部席位,可以决定联亚开曼日常经营的全部重大事项,系联亚开曼的实际控制人。此外,ZHANG GUOHUA(张国华)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公司 2.4677%、1.2729%、1.1954%、1.1210%、0.8203%的股份。因此,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 PRASADRAJU及 ZHANG SHUQIANG(张书强)三人通过控制联亚开曼及五家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合计间接控制公司29.4999%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同时,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 PRASADRAJU 及 ZHANGSHUQIANG(张书强)已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联亚开曼日常经营事项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时保持一致,若各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ZHANG GUOHUA(张国华)的意见为准。
ZHANG GUOHUA(张国华)先生,男,1949年生,美国国籍,博士学历,于1982年 1 月取得南京药学院(后更名为“中国药科大学”)药学学士学位,于 1984 年 12月取得南京药学院药剂学硕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85年 12月,任中国药科大学药剂研究室教师;1986 年 1 月至 1989 年 3 月就读于 Philadelphia School College of Pharmacy(美国费城药学院)药剂学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89年4月至1991年 9月,任ScheringPlough Corp.(先灵葆雅公司)研发部博士后;1991 年 9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F. Hoffmann-La Roche,Ltd.(罗氏公司)研发部研究员;1994 年 4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 Duramed Pharmaceuticals, Inc.(杜拉美德制药)副总裁,负责研发部;1999 年 1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Andrx Pharmaceuticals, Inc.资深副总裁,负责研发部;2006 年 4 月至2022 年3月,任联亚有限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22年 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PINNAMARAJU PRASADRAJU 先生,男,1966 年生,美国国籍,硕士学历,于1987 年 5 月取得 Karnatak University(印度卡纳塔克大学)药学学士学位,于 1991 年 3月取得 University of Oklahoma(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药学硕士学位;1991 年 10 月至1994 年 4 月,任 F. Hoffmann-La Roche,Ltd.(罗氏公司)研发部助理科学家;1994 年 4月至 2000 年 4 月,历任 Duramed Pharmaceuticals, Inc.(杜拉美德制药)研发部经理、副总监;2000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历任 Andrx Pharmaceuticals, Inc.研发部总监、资深总监;2005 年4月至2022年3月,任联亚有限资深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2022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ZHANG SHUQIANG(张书强)先生,1978 年生,美国国籍,硕士学历,于 2000年1 月取得 Rutgers University(美国罗格斯大学)计算机、化学学士学位,于 2004 年 5月取得 Columbia University(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2000 年 5 月至 2005年 6 月,任 Ernst & Young LLP(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部工程师;2005 年 6 月至 2008年9月,任Lehman Brothers(雷曼兄弟银行)衍生金融交易部副总裁;2008年10月至2014 年 9 月,任 Barclays Capital(英国巴克莱银行[中国香港])衍生金融交易部副总裁;2014 年 11 月至 2022 年 3 月,历任联亚有限财务部总监、董事、董事会秘书;2022 年3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025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上市后行权安排,已经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安排如下:
(一)境外激励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联亚开曼分别于2010 年及2020 年通过向部分员工授予联亚开曼股份的方式对其进行股权激励,该等激励以限制性股权方式进行,授予价格为名义对价。2010 年 1 月及 2020 年 5 月,ZHANG GUOHUA(张国华)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受托人分别向激励对象转让两次联亚开曼股份5,200,000股,自此 ZHANG GUOHUA(张国华)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受托人所持有的股份发放完毕。后续联亚开曼又分别于2020 年 5 月、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 2 月向部分员工授予 1,706,630 股员工股、356,424股普通股及 146,482 股普通股作为员工激励股权,并于 2022年 2 月、2023 年 8 月、2024年 9 月、2025 年 2 月通过离职员工股份转让的方式,合计授予 ZHANG GUOHUA(张国华)激励股权 43,500 股,授予 PINNAMARAJU PRASADRAJU 激励股权 9,000 股。
2、通过上述实施的股权激励后,联亚开曼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普通股 | 2,631,054 | 35.9948% |
| 员工股 | 332,000 | 4.5420% | ||
| 小计 | 2,963,054 | 40.5368% | ||
| 2 | Aiyi Technologies Limited | 普通股 | 365,000 | 4.9935% |
| 员工股 | 330,000 | 4.5147% | ||
| 小计 | 695,000 | 9.5081% | ||
| 3 | ZHANG SHUQIANG(张书强) | 普通股 | 262,540 | 3.5917% |
| 员工股 | 317,130 | 4.3386% | ||
| 小计 | 579,670 | 7.9303% | ||
| 4 | PINNAMARAJU PRASADRAJU | 普通股 | 1,239,312 | 16.9547% |
| 员工股 | 372,500 | 5.0961% | ||
| 小计 | 1,611,812 | 22.0508% | ||
| 5 | Bo Wu | 普通股 | 240,000 | 3.2834% |
| 6 | CHEN YISHENG(陈义生) | 普通股 | 220,000 | 3.0098% |
| 员工股 | 80,000 | 1.0945% | ||
| 小计 | 300,000 | 4.1042% | ||
| 7 | HU TINGMO(胡廷默) | 普通股 | 215,000 | 2.9414% |
| 员工股 | 45,000 | 0.6156% | ||
| 小计 | 260,000 | 3.5570% | ||
| 8 | Srinivasa Reddy Chinta | 普通股 | 140,000 | 1.9153% |
| 员工股 | 85,000 | 1.1629% | ||
| 小计 | 225,000 | 3.0782% | ||
| 9 | Brian Berry | 普通股 | 95,000 | 1.2997% |
| 员工股 | 45,000 | 0.6156% | ||
| 小计 | 140,000 | 1.9153% | ||
| 10 | Shattari Sayed Abdul Malik | 普通股 | 105,000 | 1.4365% |
| 员工股 | 70,000 | 0.9577% | ||
| 小计 | 175,000 | 2.3941% | ||
| 11 | Nadella Dharmendra Choudary | 普通股 | 30,000 | 0.4104% |
| 12 | Pisipati Venkata Sameer Kumar | 普通股 | 6,000 | 0.0821% |
| 13 | Yadi Zeng | 普通股 | 5,000 | 0.0684% |
| 员工股小计 | 15,00020,000 | 0.2052%0.2736% | ||
| 14 | Bhaveshkumar Champakbhai Dasandi | 普通股 | 5,000 | 0.0684% |
| 员工股 | 10,000 | 0.1368% | ||
| 小计 | 15,000 | 0.2052% | ||
| 15 | Sudarsan Reddy Nallamilli | 普通股 | 16,000 | 0.2189% |
| 员工股 | 5,000 | 0.0684% | ||
| 小计 | 21,000 | 0.2873% | ||
| 16 | Ammisetty Kranthi Kumar | 普通股 | 6,000 | 0.0821% |
| 17 | Patapati Rama Krishnam Raju | 普通股 | 5,500 | 0.0752% |
| 18 | Rompella Rranganath | 普通股 | 5,500 | 0.0752% |
| 19 | Ediga Sasikirangoud | 普通股 | 5,500 | 0.0752% |
| 20 | Peddireddy Ganesh | 普通股 | 5,500 | 0.0752% |
| 合计 | 7,309,536 | 100.0000% | ||
注 1:Aiyi Technologies Limited 系 ZHANG SHUYI(张书毅)之配偶王悦控制的企业。
注 2:2021 年 12 月联亚开曼拆除境外架构,联亚开曼股东下沉至境内联亚有限之前,联亚开曼股份分为三个类别,即普通股、优先股及员工股。前述三个类别的股份在表决权事项上的权利差异主要体现在:①董事委派权:普通股股东可以委派和撤换 5 名董事,优先股股东可以委派 4 名董事,员工股无权委派和撤换董事;②保留事项的表决权:除与外部投资人利益相关的部分保留事项需取得 70%或 60%以上优先股股东同意之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不存在个别股东单独有一票否决权、或一股多票的情况。2021 年 12 月至今,即联亚开曼拆除境外架构后,联亚开曼股份取消优先股,分为员工股及普通股,除每股面值不同外,员工股及普通股享有同样的权利。
(二)境内激励情况
1、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联亚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168.8151 万美元增加至10,679.2028万美元,新增的510.3877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员工持股平台南通联嘉、南通联吉、南通联曦、南通联萌分别认缴 147.3308 万美元、138.3583 万美元、129.7531 万美元、94.9455 万美元。
2022 年 1 月,联亚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员工持股平台南通联博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85.6219万美元。
员工持股平台自2022年6月至2026年8月通过离职员工份额转让的方式,合计授
予 ZHANG GUOHUA(张国华)激励股份 2,194,578 股。
2、员工持股平台
(1)南通联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嘉持有公司 9,646,822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2729%,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通联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2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 出资额 | 1,188.2837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51号内1幢30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嘉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1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253.760864 | 21.3552%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王悦 | 80.966300 | 6.8137% | 有限合伙人 | 无 |
| 3 | 赵华 | 32.212996 | 2.7109%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经理 |
| 4 | 瞿燕丽 | 31.627305 | 2.6616%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5 | 杨红梅 | 29.284542 | 2.4644% | 有限合伙人 | 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
| 6 | 邵建新 | 29.284542 | 2.4644% | 有限合伙人 | 已退休,原财务部-员工 |
| 7 | 陆芸 | 29.284542 | 2.4644% | 有限合伙人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 8 | 钱云 | 28.991696 | 2.4398%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经理 |
| 9 | 王爱民 | 27.410331 | 2.3067%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10 | 柴冬梅 | 26.356088 | 2.2180%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经理 |
| 11 | 金霞 | 26.356088 | 2.2180%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经理 |
| 12 | 刘曼曼 | 25.301844 | 2.1293%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13 | 杨光耀 | 24.891861 | 2.0948%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
| 14 | 孙魁 | 24.599015 | 2.0701% | 有限合伙人 | 化学工程部-副经理 |
| 15 | 樊亚凤 | 23.720479 | 1.9962%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员工 |
| 16 | 顾建云 | 23.720479 | 1.9962%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17 | 仲旭东 | 23.720479 | 1.9962%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经理 |
| 18 | 顾小凤 | 23.193357 | 1.9518% | 有限合伙人 | 药政事务部-副经理 |
| 19 | 王均华 | 23.193357 | 1.9518%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20 | 殷敏敏 | 23.193357 | 1.9518%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副经理 |
| 21 | 张雪松 | 21.963406 | 1.8483% | 有限合伙人 | 安全环保部-经理 |
| 22 | 袁露倩 | 21.084870 | 1.7744%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副经理 |
| 23 | 冯均尚 | 21.084870 | 1.7744%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24 | 俞小娇 | 20.499179 | 1.7251%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员工 |
| 25 | 姜玲玲 | 19.034952 | 1.6019%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26 | 袁艺 | 19.034952 | 1.6019%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27 | 丁少杰 | 18.449261 | 1.5526%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28 | 缪红兵 | 18.449261 | 1.5526%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副经理 |
| 29 | 葛志祥 | 18.449261 | 1.5526%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0 | 陈媛媛 | 18.449261 | 1.5526%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经理 |
| 31 | 段桃红 | 18.449261 | 1.5526%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2 | 王维维 | 18.039278 | 1.5181%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33 | 张灿 | 17.863570 | 1.5033% | 有限合伙人 | 安全环保部-副经理 |
| 34 | 周亚琴 | 16.399343 | 1.3801%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副经理 |
| 35 | 高陈 | 16.399343 | 1.3801%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组长 |
| 36 | 朱荣军 | 16.399343 | 1.3801%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7 | 曹青云 | 16.399343 | 1.3801%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38 | 韩珊珊 | 14.349425 | 1.2076%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39 | 苏繁 | 13.119475 | 1.1041%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员工 |
| 40 | 许小西 | 13.119475 | 1.1041%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41 | 杨少良 | 11.713817 | 0.9858% | 有限合伙人 | 已退休,原工程部-员工 |
| 42 | 张妍妍 | 6.559737 | 0.5520%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43 | 葛宝均 | 1.903495 | 0.1602% | 有限合伙人 | 已退休,原行政管理部-员工 |
| 合计 | 1,188.2837 | 100.0000% | - | - | |
(2)南通联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吉持有公司 9,059,327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1954%,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0月27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 出资额 | 1,115.916701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51号内1幢30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吉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1 | ZHANG GUOHUA (张国华) | 89.361738 | 8.0079%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方东 | 292.845416 | 26.2426%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中国)-高级总监 |
| 3 | 胡成松 | 70.282900 | 6.2982%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总监 |
| 4 | 赖鹏 | 62.961764 | 5.6422%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总监 |
| 5 | 郭晓烽 | 58.569083 | 5.2485%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总监 |
| 6 | 钱云飞 | 58.569083 | 5.2485% | 有限合伙人 | 药政事务部-总监 |
| 7 | 张进霆 | 46.855267 | 4.1988% | 有限合伙人 |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
| 8 | 陈雪娟 | 46.855267 | 4.1988%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总监 |
| 9 | 李翔 | 42.462585 | 3.8052% | 有限合伙人 | 化学工程部-副总监 |
| 10 | 宋松胜 | 42.462585 | 3.8052% | 有限合伙人 | 化学工程部-高级经理 |
| 11 | 王海霞 | 41.876895 | 3.7527%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高级经理 |
| 12 | 狄丹丹 | 26.356087 | 2.3618%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高级经理 |
| 13 | 顾明清 | 21.963406 | 1.9682%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高级经理 |
| 14 | CHEN YISHENG (陈义生) | 14.642271 | 1.3121%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高级副总裁 |
| 15 | 佘东琴 | 11.274549 | 1.0103%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组长 |
| 16 | 范加红 | 11.274549 | 1.0103%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17 | 张秋杰 | 10.542435 | 0.9447%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18 | 殷燕妹 | 10.249590 | 0.9185%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19 | 左佳丽 | 10.249590 | 0.9185%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员工 |
| 20 | 陈昌凤 | 9.019639 | 0.8083%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21 | 曹佳敏 | 8.785362 | 0.7873%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员工 |
| 22 | 张丽萍 | 8.785362 | 0.7873%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23 | 何烨烨 | 8.785362 | 0.7873%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员工 |
| 24 | 陆昀秋 | 8.785362 | 0.7873% | 有限合伙人 | 信息技术部-员工 |
| 25 | 蔡西娜 | 8.785362 | 0.7873%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26 | 姚丽萍 | 8.199672 | 0.7348%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27 | 季方杰 | 8.199672 | 0.7348%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组长 |
| 28 | 季淼淼 | 8.199672 | 0.7348%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29 | 袁灵 | 8.053249 | 0.7217%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30 | 黄佳 | 7.379704 | 0.6613% | 有限合伙人 | 安全环保部-员工 |
| 31 | 冒惠萍 | 7.321135 | 0.6561%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32 | 陆慧敏 | 7.028290 | 0.6298%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3 | 徐贵涛 | 7.028290 | 0.6298%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4 | 张志如 | 6.589022 | 0.5905%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5 | 孙晶芸 | 6.442599 | 0.5773%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36 | 徐粉超 | 6.325461 | 0.5668%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员工 |
| 37 | 殷杰 | 5.856908 | 0.5249% | 有限合伙人 | 已退休,原工程部-员工 |
| 38 | 邹露 | 3.689852 | 0.330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9 | 庄培星 | 3.001666 | 0.2690%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合计 | 1,115.916701 | 100.0000% | - | - | |
(3)南通联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曦持有公司 8,495,881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1210%,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0月27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 出资额 | 1,046.5124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51号内1幢30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曦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1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100.006709 | 9.5562%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ZHANG SHUQIANG(张书强) | 87.853648 | 8.3951%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3 | 龚健 | 62.961764 | 6.0163% | 有限合伙人 | 职工代表董事、产品研发部-总监 |
| 4 | 陈艳 | 46.855267 | 4.4773%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
| 5 | 徐彦 | 46.855267 | 4.4773%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
| 6 | 黄晓敏 | 43.926812 | 4.1974%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
| 7 | 徐志红 | 43.926812 | 4.1974%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副总监 |
| 8 | 曹雅萍 | 42.462585 | 4.0575%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副总监 |
| 9 | 姚海燕 | 38.069904 | 3.6378%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高级经理 |
| 10 | 陆江园 | 34.790035 | 3.3244%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
| 11 | 秦锦红 | 32.212996 | 3.0781%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高级经理 |
| 12 | 陆军 | 32.212996 | 3.0781%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员工 |
| 13 | 郑小菊 | 32.212996 | 3.0781%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高级经理 |
| 14 | 李国辉 | 32.212996 | 3.0781%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高级经理 |
| 15 | 陈靖 | 32.212996 | 3.0781%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经理 |
| 16 | 曹建峰 | 30.748769 | 2.9382%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高级经理 |
| 17 | 张晖 | 28.991696 | 2.7703%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经理 |
| 18 | 晁效 | 28.113160 | 2.6864%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高级经理 |
| 19 | 沙园园 | 26.356087 | 2.5185%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副经理 |
| 20 | 殷荣 | 26.356087 | 2.5185%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经理 |
| 21 | 顾春杨 | 24.599015 | 2.3506%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经理 |
| 22 | 丁春花 | 20.499179 | 1.9588%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23 | 蔡翠云 | 20.235618 | 1.9336%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24 | 朱丽丽 | 19.034952 | 1.8189%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员工 |
| 25 | 张磊 | 18.449261 | 1.7629%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26 | 沈晓彤 | 16.106498 | 1.5391%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员工 |
| 27 | 白灵 | 14.642271 | 1.3991%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高级经理 |
| 28 | 单蓓蓓 | 14.056580 | 1.3432%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员工 |
| 29 | 周晓铃 | 6.149754 | 0.5876%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0 | 周屈 | 6.149754 | 0.5876%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1 | 顾倩 | 6.149754 | 0.5876%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2 | 顾歆 | 5.856908 | 0.5597%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副总监 |
| 33 | 陈丽彬 | 5.534778 | 0.5289%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4 | 金艳霞 | 5.271217 | 0.5037%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员工 |
| 35 | 刘青生 | 4.392681 | 0.4197%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员工 |
| 36 | 顾萍 | 2.928454 | 0.2798%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37 | 黄震龙 | 2.372048 | 0.226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8 | 吴汉明 | 2.372048 | 0.226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9 | 葛华 | 2.372048 | 0.226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合计 | 1,046.5124 | 100.0000% | - | - | |
(4)南通联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萌持有公司 6,216,775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0.8203%,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2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 出资额 | 765.7751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51号内1幢30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萌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1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85.653362 | 11.1852%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ZHANG SHUQIANG(张书强) | 57.833072 | 7.5523%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3 | 王悦 | 57.833047 | 7.5522% | 有限合伙人 | 无 |
| 4 | CHEN YISHENG(陈义生) | 57.833047 | 7.5522%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高级副总裁 |
| 5 | 王荣华 | 29.284542 | 3.8242%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高级总监 |
| 6 | 万彬彬 | 22.549097 | 2.9446%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副经理 |
| 7 | 吴毓渊 | 22.549097 | 2.9446%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副经理 |
| 8 | 李灿 | 20.499179 | 2.6769%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员工 |
| 9 | 李幸佳 | 19.679212 | 2.5698% | 有限合伙人 | 化学工程部-副经理 |
| 10 | 施益红 | 18.449261 | 2.4092%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11 | 李敏 | 17.717148 | 2.3136%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12 | 吴小娟 | 17.717148 | 2.3136%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13 | 吴清清 | 16.399343 | 2.1415%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14 | 邵婕婕 | 16.399343 | 2.1415%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控制部-员工 |
| 15 | 房敏 | 16.223636 | 2.1186%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副经理 |
| 16 | 姚妍彤 | 16.223636 | 2.1186%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17 | 陆春晓 | 15.784368 | 2.0612%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副经理 |
| 18 | 刘康丽 | 15.784368 | 2.0612%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19 | 郁赛华 | 15.227962 | 1.9886% | 有限合伙人 | 物流部-副经理 |
| 20 | 石晓燕 | 15.227962 | 1.9886%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21 | 郭玲玲 | 14.759409 | 1.9274%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员工 |
| 22 | 蔡连华 | 14.642271 | 1.9121%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组长 |
| 23 | 周晓晶 | 13.529458 | 1.7668% | 有限合伙人 | 药物警戒部-副经理 |
| 24 | 袁其飞 | 13.529458 | 1.7668%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组长 |
| 25 | 卢伟 | 13.178044 | 1.7209%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26 | 徐淼淼 | 12.914483 | 1.6865%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27 | 顾新平 | 11.596679 | 1.5144%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28 | 黄蓉 | 11.596679 | 1.5144%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29 | 储婷婷 | 11.128126 | 1.4532%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管理部-员工 |
| 30 | 叶小春 | 11.069557 | 1.4455%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1 | 崔婷婷 | 11.040272 | 1.441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32 | 施鑫烽 | 10.542435 | 1.3767%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3 | 刘见见 | 9.839606 | 1.2849%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34 | 马林静 | 9.663899 | 1.2620%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5 | 姚鹏 | 9.371053 | 1.2237%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组长 |
| 36 | 陆冬燕 | 9.371053 | 1.2237%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员工 |
| 37 | 朱新忠 | 8.492517 | 1.1090%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员工 |
| 38 | 秦宇凡 | 7.613981 | 0.9943%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员工 |
| 39 | 马甜甜 | 7.028290 | 0.9178%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员工 |
| 合计 | 765.7751 | 100.0000% | - | - | |
(5)南通联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博持有公司18,701,75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4677%,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2月23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 出资额 | 2,303.658528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51号内1幢30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南通联博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1 | ZHANG GUOHUA(张国华) | 1,750.807770 | 76.0012%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隆万程 | 182.058428 | 7.9031%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中国)高级顾问 |
| 3 | 王悦 | 118.337978 | 5.1370% | 有限合伙人 | 无 |
| 4 | ZHANG SHUQIANG(张书强) | 115.303671 | 5.0052%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5 | HU TINGMO(胡廷默) | 60.686143 | 2.6343%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分析研发部高级顾问、副总裁 |
| 6 | CHEN YISHENG(陈义生) | 30.343070 | 1.3172%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研发部-高级副总裁 |
| 7 | 吴春炎 | 9.406352 | 0.4083%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8 | 陶倩 | 6.675476 | 0.2898%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9 | 陈雪娟 | 6.068614 | 0.2634%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保证部-总监 |
| 10 | 徐鹏程 | 5.461753 | 0.2371%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11 | 顾永建 | 4.854891 | 0.210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副经理 |
| 12 | 顾苗苗 | 4.854891 | 0.2107%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部-员工 |
| 13 | 曹芹芹 | 4.551461 | 0.1976% | 有限合伙人 | 人力资源部-员工 |
| 14 | 胡莉 | 4.248030 | 0.1844%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研发部-员工 |
| 合计 | 2,303.658528 | 100.0000% | - | - | |
南通联博、南通联嘉、南通联吉、南通联曦、南通联萌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785.7528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73.9563万股,全部发行新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9,159.7091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姓名/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Novast Holdings Limited | 171,447,414 | 22.6226 | 171,447,414 | 19.22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 |
|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6,220,544 | 20.6134 | 156,220,544 | 17.5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捌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8,489,285 | 12.9958 | 98,489,285 | 11.04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苏州丹青二期创新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319,483 | 10.8621 | 82,319,483 | 9.23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Magic Sea Healthcare HK Limited | 58,557,956 | 7.7268 | 58,557,956 | 6.56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Ole Luk-Oie Medical HK Limited | 41,159,657 | 5.4311 | 41,159,657 | 4.61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41,159,657 | 5.4311 | 41,159,657 | 4.61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嘉兴萱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973,642 | 4.0870 | 30,973,642 | 3.47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珠海君联嘉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9,529,369 | 2.5769 | 19,529,369 | 2.19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701,750 | 2.4677 | 18,701,750 | 2.097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
| 南通联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46,822 | 1.2729 | 9,646,822 | 1.08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南通联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59,327 | 1.1954 | 9,059,327 | 1.01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南通联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95,881 | 1.1210 | 8,495,881 | 0.95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南通联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16,775 | 0.8203 | 6,216,775 | 0.69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Highsino Group Limited | 5,879,966 | 0.7759 | 5,879,966 | 0.65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4,471,428 | 0.50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 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4,285,714 | 0.48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 - | - | 8,134,463 | 0.91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73,127,958 | 8.2019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43,720,000 | 4.9036 | - | - |
| 总计 | 757,857,528 | 100.00 | 891,597,091 | 100.00 | - |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95,573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Novast Holdings Limited | 171,447,414 | 19.22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6,220,544 | 17.5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3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捌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8,489,285 | 11.04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苏州丹青二期创新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319,483 | 9.23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Magic Sea Healthcare HK Limited | 58,557,956 | 6.56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6 | Ole Luk-Oie Medical HK Limited | 41,159,657 | 4.61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41,159,657 | 4.61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嘉兴萱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973,642 | 3.47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珠海君联嘉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9,529,369 | 2.19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南通联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701,750 | 2.097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合计 | 718,558,757 | 80.5924% | - | |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资管计划”)。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4,012.186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75.714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5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3,136.4726 万股将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85,714 | 29,999,998.00 | 12 |
| 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4,471,428 | 31,299,996.00 | 12 |
| 合计 | 8,757,142 | 61,299,994.00 | - | |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资管计划。
2、2026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47.1428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34%,具体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CY301 |
| 产品募集规模 | 3,130万元 |
| 管理人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备案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 成立日期 | 2026年8月12日 |
| 到期日 | 2036年8月12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 实际支配主体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比例 |
| 1 | ZHANG GUO HUA(张国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00 | 6.39% |
| 2 | ZHANG SHU QIANG(张书强)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220.00 | 7.03% |
| 3 | 方东 | 营销中心(中国)高级总监 | 核心员工 | 600.00 | 19.17% |
| 4 | 曹雅萍 | 财务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600.00 | 19.17% |
| 5 | 龚健 | 职工代表董事、产品研发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40.00 | 7.67% |
| 6 | 钱云飞 | 药政事务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20.00 | 7.03% |
| 7 | 张进霆 |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4.79% |
| 8 | 胡成松 | 分析研发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00 | 6.39% |
| 9 | 徐彦 | 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250.00 | 7.99% |
| 10 | 赖鹏 | 产品研发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4.79% |
| 11 | 陈艳 | 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3.19% |
| 12 | 陈雪娟 | 质量保证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00 | 6.39% |
| 合计 | 3,130.00 | 100.00% | |||
注1:中金联亚药业1号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注 2: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4、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373.956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7.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23.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3.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7.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7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012.1868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5.714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5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136.4726万股将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0,625.8921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85.0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872.3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14.98%。
根据《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207.2604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499.6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126.2421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65.0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372.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34.98%。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53607849%,有效申购倍数为 3,943.09563 倍。
根据《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3,583,945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05,087,615.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36,055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952,385.0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1,262,421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568,836,947.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36,055 股,包销金额为 952,385.00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 0.1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3,617.6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802.1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6,815.53 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10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606号)。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6,802.17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0.5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744.71 |
| 审计及验资费 | 1,702.59 |
| 律师费(含境外律师费) | 754.72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8.68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11.47 |
| 合计 | 6,802.17 |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6,815.53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23 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6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607993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6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604177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联亚药业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
——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 2026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年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发行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484584032413 |
| 2 | 发行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2050164233600004872 |
| 3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10707001040265351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刘欢、吴越
项目协办人:邬彦超
项目组成员:崔一然、冯启凡、和乐、刘朝杰、高浩哲、俞欣莹、徐林
联系人:刘欢、高浩哲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欢、吴越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欢:于 202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经参与/执行的项目有:诚达药业创业板 IPO、双星新材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越: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经参与/执行的项目有:万泰生物主板IPO、百济神州科创板 IPO、复星医药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亚开曼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锁定期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4月15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①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因本单位符合相关创投基金减持规定应按相应创投基金减持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超过 5%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
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 PRASADRAJU及 ZHANG SHUQIANG(张书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4月15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ZHANG SHUYI(张书毅)之配偶王悦承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ZHANG SHUYI(张书毅)之配偶王悦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4月15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通联博、南通联嘉、南通联吉、南通联曦、南通联萌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告程序,且将按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君联晟源、厦门建发、丹青二期、Magic Sea、Ole Luk-Oie、服贸基金、嘉兴萱玉、君联嘉运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①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因本单位符合相关创投基金减持规定应按相应创投基金减持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 Highsino 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PRASADRAJU 及 ZHANG SHUQIANG(张书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的承诺,详见本节之“六、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HU TINGMO(胡廷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4月15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曹坚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公司取消设置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承诺
公司取消设置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若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亚开曼就发行人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 50%以上情形的,本单位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NG GUOHUA(张国华)、PINNAMARAJU PRASADRAJU及ZHANG SHUQIANG(张书强)就发行人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 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通联博、南通联嘉、南通联吉、南通联曦、南通联萌就发行人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 50%以上情形的,本单位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1)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的义务:①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①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③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累计 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30%。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5)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前述主体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前述主体履行其增持义务。
2、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触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采取如下措施:
(1)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本公司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单位/本人在12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票的2%;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若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单位/本人不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单位/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迟延发放或扣减其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迟延发放或扣减其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迅速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提升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 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承诺:
将严格执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单位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君合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除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2)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本所出具的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重大影响,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判定后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申报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确认,本所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立信资产评估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且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3)在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4)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
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3)在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除已披露的股权关系外,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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