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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月 13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11 号楼东侧公司一层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雪莹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487 人,代表股份数量180,792,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6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79,453,87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库存股12,000,000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9,513,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7 人,代表股份数量 41,278,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58%;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483人,代表股份数量164,007,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8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选举票数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
1.00《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79,710,94399.4019%953,5520.5274%127,8000.0707%0通过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雪莹总表决情况174,022,96996.2557%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57,237,70895.8725%
2.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章羽总表决情况173,817,98096.142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57,032,71995.7476%
2.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孔继阳总表决情况173,795,59496.130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57,010,33395.7339%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庆哲总表决情况173,753,76396.106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56,968,50295.7084%
3.02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隽萍总表决情况173,959,82996.220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57,174,56895.8340%
3.03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展总表决情况173,707,53796.081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56,922,27695.6802%

注:上表中总表决情况“比例”系指“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比例”系指“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1.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议案2.00、议案3.00 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方式,选举李雪莹女士、章羽先生、孔继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蒋庆哲先生、杨隽萍女士、蒋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吴亚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为自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伟、刘洁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本次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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