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是以稳健的经营为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升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与股东财富增长的有机统一,获得资本市场长期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的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持续、及时地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推进市值管理各项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市值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坚持合规运作,主动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执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全力推动市值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和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协调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工作部署开展市值管理计划的起草工作,协调执行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三)对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分析市值变动原因;
(四)当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及舆情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持续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常态化监测,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行业及资本市场相关情况进行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实施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
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合规措施。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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