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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所述不得解除限售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4 名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74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74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此7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共计解除限售652,386 股,占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317,580,018 股的比例为 0.205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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