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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该部分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自 2023年4月4 日至2023 年5月 5日,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6.13元/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公司触发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条件,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故该部分股份实际限售期合计42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东数量为3名,股份数量为34,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875%。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0 月16 日(星期五)。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7 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261 号)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62,932,30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7%;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7,067,69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3%。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10 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32,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9月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4 年4月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510,4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638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10 月22 日,公司首次公开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5,019,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74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月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23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3,76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名。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柏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10 月 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如确定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信息披露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吕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10 月4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如确定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信息披露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柏校的亲属,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财务负责人的股东陈华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如确定减持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信息披露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陈柏校、吕炜、陈华琴均严格履行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10 月16 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3 名,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4,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875%。其中,陈柏校先生、陈华琴女士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实际增加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0,867,500股,剩余 23,602,500 股转为高管锁定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
总数(股)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陈柏校29,100,00029,100,000
2吕炜3,000,0003,000,000
3陈华琴2,370,0002,370,000
共计34,470,00034,470,000

注:

1、陈柏校先生、陈华琴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上述 2 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其所持限售股数量的 25%,即陈柏校、陈华琴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7,275,000 股和 592,500 股,剩余作为高管锁定股的数量分别为 21,825,000 股和 1,777,500 股。

2、据此,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增加 10,867,500 股,高管锁定股将增加 23,602,500 股;前述股本结构变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3、陈柏校先生、吕炜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在此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因此,自 2026 年 10月 4 日至 2028 年 10 月 4日,陈柏校先生、吕炜女士如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 40.83 元/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36,232,50045.29-10,867,50025,365,00031.71%
首发前限售股34,470,00043.09-34,470,00000.00%
高管锁定股1,762,5002.2023,602,50025,365,00031.7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3,767,50054.7110,867,50054,635,00068.29%
三、总股本80,000,000100-80,000,000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6 年 9 月 30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高管锁定股中未包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增减数量 (+-)(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 (股)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信证券关于国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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