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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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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9月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4:30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30号三和管桩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13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5 人,代表股份 415,74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312,640 股(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69.71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06,2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8 人,代表股份9,45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90 人,代表股份14,497,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5,04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8 人,代表股份9,45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

议案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5,435,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0%;反对3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8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79%;反对3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7%;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聘任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5,441,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反对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34%;反对2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1%;弃权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高毛英

负 责 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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