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0月13 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鑫桥中路3号院4号楼9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薛四敏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47,098,401 股,本次股东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7,098,401 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36 人,代表股份417,165,487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7,165,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381%。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9,679,305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9,679,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5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27,486,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1%。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35 人,代表股份 27,486,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791%。
(八)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16,879,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5%;反对 2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200,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06%;反对 2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7%;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026 年 10 月 13 日
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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