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2026年9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提起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刊登在2026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2日下午14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程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考虑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赵志华向公司送达了《股东回避表决通知》明确表达回避表决的意思表示,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219,080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7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

(三)出(列)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1项议案:关于拟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1项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图1

法定代表人:刘季(签章)

图2

经办律师:陈凤久律(签章)

图3

刘季(签章)

图4

2026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