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暨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司持有100%权益):被告
天津金楠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持有100%权益):被告
镇江市鑫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持有75%权益):被告
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持有 100%权益):被告
2、诉讼标的:205,243,866.53 元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最终执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渝公司”)、镇江鑫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鑫城公司”)及其他共同债务人未能按瀚渝公司、北京国兴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天津金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楠”)、镇江市鑫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鑫凯”)及镇江鑫城公司(以下统称“债务人”)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之约定,向中信金融归还于2026 年5 月30日到期的债务重组本金款项中的1,900 万元,中信金融宣布全部债务于2026 年6月12 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融资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1、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天津金楠商贸有限公司
3、镇江市鑫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4、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溧阳市筑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二)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1 、 2 、3 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及收益205,043,866.53 元(本金 175,495,000 元、收益暂计 2026 年 6 月 12日为 29,548,866.53 元);
2、被告 1、2、3 支付自2026 年 6 月 13 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重组收益(以175,495,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1、2、3 支付违约金(以19,000,000 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6 年5 月31 日起计算自2026 年6 月12 日;以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及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6 年6 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4、被告 1、2、3 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公证费20,000 元);(以上请求金额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12 日合计 205,243,866.53 元);
5、被告4、5对前述1-4 项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在1-4 项请求金额范围内对被告5、6持有的镇江鑫城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被告瀚渝公司、镇江鑫城公司及其他共同债务人未能按瀚渝公司、南华公司、天津金楠、镇江鑫凯及镇江鑫城公司与中信金融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协议约定,向原告中信金融归还于
2026 年5 月30日到期的债务重组本金款项中的1,900 万元,原告中信金融宣布全部债务于2026 年6 月12 日提前到期,并要求本案被告等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等,但是本案被告未按约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前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当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民事起诉状》(2026)京02 民初2237 号。
特此公告。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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