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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关于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0 月12 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10 月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2 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 11 号院 1 号楼北京创业大厦B 座 7 层东易日盛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550,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0,178,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8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9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372,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2%。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55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8,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9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372,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2%。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计投票制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2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8%;反对652,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7%;弃权 37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2,52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20%;反对652,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0%;弃权37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婷、万琴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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