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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启环: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8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新能源”)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书》((2026)鄂 12 破申 19 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2、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26)鄂 12 破申 19 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

3、近日,公司收到合加新能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了《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聂锦建为管理人负责人。

4、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6 年 8月 28 日,经债权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决定采取竞争摇号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根据摇号结果,指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聂锦建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合加新能源虽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但后续重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其重整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加新能源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决定书》((2026)鄂 12 破 6 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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